一、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富抵债务合法吗?
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富抵债务是不合法的。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富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一切的财富停止处分的情形。处分包括出卖、捐赠(多表现为赞助一方亲属)或赔偿债务,个人消费,同时也包括在运营和管理财富中将财富停止正常买卖情形。其结果为招致某种共同财富的原物一切权转移或灭失。
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基于各种要素思索,很少惹起诉争。但在离婚案件中,触及到,与双方财富利益攸关,故争议较大。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则,在司法理论中,处置此类案件存在分歧。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富行为能否有效,应当剖析处分财富一方能否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,能否违背有关法律规则。假如违背了法律规则,损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,则应认定无效。否则应认定有效。
二、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富的几种情形
1、事前协商或事后明白停止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富的情形。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富已构成共同关系,假如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富,固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,但实践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义,夫妻一方的行为曾经得到另一方受权。按照“民法通则”第63条规则,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构成代理行为,故处分财富行为是有效的,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谨力,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富权益,更不可在中主张分割此财富的权益。
2、经过另一方默许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富的情形。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富时,另一方知情不阻止,在经济商定时亦不提出异议,默许该处分行为。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本人所享有局部财富时不提出反对,按照“民法通则”第66条规则,自己晓得别人以自己名施行民事行为而不作承认表示的视为同意,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能。
3、夫妻一方在好心状况下处分共同财富情形。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富,但假如是好心,系维护共同利益,或有合理事由等,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能。维护共同利好处分财富相似民法上无因管理行为。与无因管理不同的是义务系道德性,有利己利他的一面,费用系共同的。有合理理由处分财富,如求学、省亲等费用支出。由于系好心和合理理由,故具有法律效能。
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分歧同意的处置共同财富都是不合法的,法律上明白规则了夫妻债务的认定办法,属于一方私有的债务,另一方有权回绝承当。因而,用夫妻共同财富来抵个人债务的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,当事人能够向司法机关停止诉讼请求对相关债务状况停止认定,防止呈现违法行为。